集(个)体林木采伐行政审批
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LY/T 1646—2005);5、《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符合森林采伐相关政策的常规采伐和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征占用林地项目林木采伐
三、申报材料: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申请人申请采伐文件;3、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造林设计(征占用林地项目采伐林木不用提供更新造林设计);4、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明,征占用林地项目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使用土地审批文件。
四、法定时限:材料齐全者,2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