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