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来源: 文广局     生成日期: 2015-06-26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了进一步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增强文化企业活力,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目的是通过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典型带动、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引导我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提高自治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为了做好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不论所有制形式,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三、申报程序

    各地文化企业按照注册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参加最终评审。

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盟市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四、评审程序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部门的相关领导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材料的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

    评审委员会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进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命名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由自治区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管理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对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相互观摩,组织专家指导基地建设,并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专家咨询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示范基地每年2月底前需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化厅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并同时抄报属地盟市文化局。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推荐,原则上从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将不定期开展巡检工作。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损害公众利益、社会影响不良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撤销其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