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应到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206室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申报材料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及以下3份、70公顷以上4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文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6)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7)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8)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9)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10)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初审: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由鄂尔多斯市草原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5.复核和现场查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6.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内蒙古自区农牧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申请人应依法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7.办理期限:受理征用使用草原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办理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到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206室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申报材料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30亩以下报1份、30-500亩报2份、500亩以上3份);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4.审核批准: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下的,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经审核通过后,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
临时占用草原30-500亩的,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将审核后的资料上报市草原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批准。
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经审核通过后,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发放草原作业许可证。
5、办理期限:受理临时占用草原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三)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申请表:办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应到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206室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申报材料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10亩以下1份,10-100亩报2份、100亩以上1050亩以下报3份、1050亩以上报4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6)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7)使用草原用地协议;
(8)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9)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4、审核批准:使用10亩以下的,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批准。
使用草原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将申报的资料上报市草原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由市草原监督管理局批准。
使用草原100亩以上,逐级上报由市草原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由市草原监督管理局批准。
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验,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批准。
5、办理期限:受理临时占用草原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