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审 须 知
(请送审单位务必仔细阅读)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不予收件。
(二)送审资料以合同为一个基本单位,多个合同同时送审,各个合同的资料必须自成体系。送审资料须按“表一(示范)”的要求提供。审计完毕后,定期退还送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落实专人接收资料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资料。
(三)严格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的要求和顺序准备整理资料。资料较少应当用A4资料盒装存,资料较多时应适当包装。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竣工图的审查,用于结算的每张竣工图须有竣工图专用章。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应在竣工图章相应栏签字,建设单位应签字盖章审核确认。
(五)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送审时必须填制《甲供材料送审清单》,否则,造成的后果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一个合同原则上不得分次送审,特殊情况,送审时需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要详细描述清楚分次送审的范围,避免审计范围与施工范围重复、交叉。
(七)同一个项目有多家施工单位的,合同中工程名称应当有所区别,如按标段划分等。
(八)建设单位应配合审计踏勘现场,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累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结算送审金额的70%。
(十)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用印的名称应与合同中的名称一致,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施工单位委托分公司、子公司或第三方办理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
(十一)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和送审前的清理核实,争取一次性通过送审,以提高审计效率。
(十二)送审指导”作为送审资料的解释、要求和示范作用。“送审资料”中“甲供材料清单”、“多次送审承诺书”、“政府投资项目补交资料审核表”应视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送审资料审核整改通知书”为审计局用表;其余为必填表。
(十三)本文件由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