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定机构月结算指南

来源: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5-07-07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两定机构月结算指南
办理机构 人社局医保科
办理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办理对象 必须是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为两定机构的药店、医院。
申请受理条件 1、必须是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为两定机构的药店、医院。 2、第一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市人社局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第一次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指定银行卡的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药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书(携带药店公章)。
所需材料 1、上月月结算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如有划卡住院人员,还需提供住院人员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东大厅
乘车路线 乘1、2、4路到管委会大楼
办理电话 0477-859987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结算后交至财务科支付
办理程序 1、每月1至10日(两定机构)将上月月结算单送至康巴什社保局医保科并登记月结算金额。 2、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如有划卡住院人员,还需提供住院人员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 3、材料审核通过后给予结算。 4、审核签字后交至财务科支付。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两定机构月结算

法律政

策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2、《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区域划分、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2号)。

3、《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30号)。

受理条件

1、必须是由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为两定机构的药店、医院。

2、第一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市人社局签订的服务协议与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3、第一次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指定银行卡的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药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书(携带药店公章)。

办理流程

1、每月110日(两定机构)将上月月结算单送至康巴什社保局医保科并登记月结算金额。

2、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如有划卡住院人员,还需提供住院人员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

3、材料审核通过后给予结算。

4、审核签字后交至财务科支付。

办理时限

每月25日结算后交至财务科支付

申请人  需提交   的资料

1、上月月结算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如有划卡住院人员,还需提供住院人员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

初审人员

医保科经办人员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康巴什管委会8楼东大厅

联系电话

0477-8599876

转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