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医疗机构。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 4、西医诊所(含社区卫生服务站)营业面积不小于120平米,中医诊所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米,社区卫生服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营业面积不小于400平米。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 6、能够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7、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8、建立健全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并建立与人社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有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9、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必要的通迅信息和交通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