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指南

来源: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5-07-07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指南
办理机构 人社局医保科
办理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办理对象 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医疗机构。
申请受理条件 1、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医疗机构。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 4、西医诊所(含社区卫生服务站)营业面积不小于120平米,中医诊所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米,社区卫生服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营业面积不小于400平米。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 6、能够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7、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8、建立健全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并建立与人社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有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9、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必要的通迅信息和交通设备。
所需材料 1、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书面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医务人员花名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所处位置的房契或租房协议。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东大厅
乘车路线 乘1、2、4路到管委会大楼
办理电话 0477-859987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 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人社局
办理程序 1、医保工作人员巡查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规划设置。 2、医保工作人员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 3、领导签字上报市人社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政

策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2、《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区域划分、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2号)。

3、《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30号)。

受理条件

1、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医疗机构。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

4、西医诊所(含社区卫生服务站)营业面积不小于120平米,中医诊所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米,社区卫生服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营业面积不小于400平米。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

6、能够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7、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8、建立健全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并建立与人社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有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9、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必要的通迅信息和交通设备。

办理流程

1、医保工作人员巡查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规划设置。

2、医保工作人员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

3、领导签字上报市人社局。

办理时限

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人社局

申请人  需提交   的资料

1、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书面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医务人员花名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所处位置的房契或租房协议。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审人员

医保科经办人员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康巴什管委会8楼东大厅

联系电话

0477-8599876

转报单位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