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办事指南

来源: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5-07-14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人社局医保科
办理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办理对象 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申请受理条件 1、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4、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米。 5、所经营的药品不少于1000种。 6、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 8、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9、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近一年内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10、必须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逐步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应在当日内配齐。 11、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 12、具备向购药人员及时提供售药明细的能力,并保存1年。 13、连锁或同法人经营的零售药店,只要有一家是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药店经营不到一年也可申请定点资格,但在认定定点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变更法人。
所需材料 1、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书面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零售药店所处位置的房契或租房协议。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连锁或同法人经营的药店中营业时间不到一年的,可以提交已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东大厅
乘车路线 乘1、2、4路到管委会大楼
办理电话 0477-859987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时限 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人社局
办理程序 1、医保工作人员巡查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设置。 2、医保工作人员审核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 3、领导签字上报市人社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法律政

策依据

1、《鄂尔多斯市医保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费用结算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3]29号)。

2、《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区域划分、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2号)。

3、《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30号)。

受理条件

1、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4、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米。

5、所经营的药品不少于1000种。

6、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

8、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9、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近一年内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10、必须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逐步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应在当日内配齐。

11、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

12、具备向购药人员及时提供售药明细的能力,并保存1年。

13、连锁或同法人经营的零售药店,只要有一家是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药店经营不到一年也可申请定点资格,但在认定定点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变更法人。

办理流程

1、医保工作人员巡查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设置。

2、医保工作人员审核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

3、领导签字上报市人社局。

办理时限

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人社局

申请人  需提交   的资料

1、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书面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零售药店所处位置的房契或租房协议。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连锁或同法人经营的药店中营业时间不到一年的,可以提交已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初审人员

医保科经办人员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康巴什管委会8楼东大厅

联系电话

0477-8599876

转报单位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