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2、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3、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 4、营业面积不小于60平米。 5、所经营的药品不少于1000种。 6、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 8、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9、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近一年内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10、必须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逐步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应在当日内配齐。 11、能够严格执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 12、具备向购药人员及时提供售药明细的能力,并保存1年。 13、连锁或同法人经营的零售药店,只要有一家是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药店经营不到一年也可申请定点资格,但在认定定点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变更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