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填报表 |
办理机构 |
康巴什新区民政局社工和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
办理对象 |
已在新区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
申请受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所需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
办理地址 |
康巴什新区民政局社工和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206室 |
乘车路线 |
乘坐1、2、4路公交车在康巴什新区行政服务综合大楼下车 |
办理电话 |
0477-8599766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程序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审查后发注销证明文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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