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