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巩固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础,提升自治区基础研究创新能力,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需求相衔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资助我区经济、社会和民生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性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性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和组织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联合基金,支持特定领域和方向的基础性研究,引导自治区优势的科学研究资源向急需的研究领域聚集。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设立、调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
(三)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四)受理基金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批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结题与验收工作;
(八)对依托单位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治区基金委人员组成。
自治区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自治区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占到总数的50%。
自治区基金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资助范围、重点领域和定向课题;
(二)为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与经费建议。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性研究的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自治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受理一次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单位在注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后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治区基金委、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十二条 自治区自然基金资助类型分为项目类和人才类,项目类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然科学领域基础性研究课题;人才类资助高层次科技人员及优秀青年学者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前沿性研究。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具体类型遵循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发展需求、年度侧重和实施效果逐步加以完善和调整。
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资助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主任基金项目。
(一)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的资助对象是科技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创新团队,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项目,能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者。
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向是择优资助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基础研究水平提高和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
(二)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的资助对象主要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尤其是学科、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在一定研究基础上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三)主任基金项目
主任基金主要资助应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发问题或新近出现的重要科学进展,需要及时资助的研究项目;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具有较好创新性的非共识探索项目;学科平衡项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资助包括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和博士基金项目。
(一)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
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性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研究,以培养一批能够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青年人才。
(二)博士基金项目
博士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支持其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只支持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及人才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新兴前沿学科发展状况,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2、具有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三至五年内可望取得科研成果。
4、申请者和参加者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及工作基础。
5、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6、符合其所申报项目类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自治区自然基金的科技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注册依托单位;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务(职称)要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且推荐人不能是项目组成员。
(四)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中对申请人员的要求。
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已退休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加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加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基金项目限为1项,申请和参加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二)作为参加人同年最多不能超过2项;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其他类型项目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确定研究项目并准备相应材料,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基金委审核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正在承担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五)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已受理的项目申请按学科进行分组,在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评审专家对于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便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加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自治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基金项目的网络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七条 网络评审完成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络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资助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超过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同意可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其他项目超过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同意直接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审核后的基金项目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资助的,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不予资助的,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依托单位完成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将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书面通知的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以备抽查。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金项目经费的监管力度。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或终止项目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内容。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书面申请,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入区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在原依托单位继续实施,也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协商不一致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负责人调入区内非依托单位或区外单位工作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加人的稳定,参加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按照年度结题验收通知的要求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分别采取学科组集中评审结题与专家组单项会议验收形式进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管部门对已完成的资助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对准予结题验收项目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予结题验收项目延后一年结题验收。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由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项目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做出项目终止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二条 发表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论文等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成果。
第四十三条 为加大成果共享力度、避免重复研究和学术不端现象,已结题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在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基金项目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的;
(三)提交虚假的报告、原始记录、相关材料或者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行为的;
(四)擅自变更依托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酌情取消依托单位资格的处罚:
(一)未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职责的;
(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项目验收材料或年度结题率未达到80%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换专家;情节严重者5年内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
第八章 回避与保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治区基金委委员应回避本人参加的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和审核;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
第四十八条 参加基金项目申请和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以下诚信和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基金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搞不正当竞争;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三)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内科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原发文链接: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