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价内容:
1.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
2.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
3.重要公用性事业价格制定和调整;
4.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
5.重要专业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
6.房地产价格制定和调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
三、职能受理范围:
我局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中规定由国家、自治区、市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部分资源性产品、重要公用性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房地产价格的初审转报,或得到授权的相关商品、服务等的价格制定。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合法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符合《价格法》及有关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审批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编委的批文经费来源、制定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2.相关文件依据;
3.收费成本测算情况、(原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等有关材料)。
4.成本认证报告结论(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审批流程:
初审转报: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领导审批——上报上级批准(——待上级下发批准文件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授权定价:受理—审核—(成本监审、听证等)—批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成本监审、上级批准时间)。
八、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