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办证程序及准备材料

来源: 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12-10-22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2、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30平米以下不得超过40件;30平米以上不得超过60件。   

  3、零售场所及仓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般不少于2只5kg干粉ABC灭火器),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负责人安全负责制。制定有完善的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6、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具的配送意见书。   

  7、保证书 

 
  办理电话0477-8595903
  办理机构康巴什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室
  办理地址康巴什新区管委会三楼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