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三、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2、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保护执行报告以及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及相关文件;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四、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登记卡。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步:验收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七、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环境保护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7-859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