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来源: 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2-10-15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转移危险废物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书面申请一份,申请中需注明危险废物类别、化学品名称、数量、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转移时间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规范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一式六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原件一份;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一份;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可行性技术证明材料;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二、危险废物转移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向康巴什新区环保局递交申请资料,由康巴什新区环保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2、办理: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向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资料递交给鄂尔多斯市环保局,由鄂尔多斯市环保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单位凭审查结果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4、资料备案存档:危险废物转移成功后,申请单位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转移联单相应联等资料报送给康巴什新区环保局和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