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来源: 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2-10-15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内容

  辖区内所有的工业企业及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规模大的三产、使用锅炉吨位在1t/h(0.7MW)以上的排污单位等)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对象。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3、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自治区、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6、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依法缴纳排污费;

  8、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环评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2、企业竣工验收报告表(书)及批复文件

  3、企业填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4、企业提供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当年和每个季度的)

  5、排污费核定单及缴纳排污费凭证(与申报登记一致)

  6、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7、环评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

  8、工业企业的煤质化验单

  四、许可程序

  (一)申报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康巴什新区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改、扩项目在试运行前3个月内申报),如有变更情况的在变更前15日内向康巴什新区环保局重新进行申报。

  2、申请排污许可证:每年5月30日前,由排污单位向康巴什新区环保局负责提出申请,由康巴什新区环保局对符合条件、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给鄂尔多斯市环保局。

  (二)受理

  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办理

  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污控科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办理许可证。

  (四)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办理后,由鄂尔多斯市环保局污控科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