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康巴什新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及小孩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夫妻一方为康巴什新区户籍的,如另一方为非康巴什新区户籍的,由另一方户籍地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及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情况证明;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再生育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旗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由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非康巴什户籍的,由父母所在户籍的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5、审批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丢失或未办理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由户籍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盖章。
6、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出具全员人口信息登记卡(打印)。
7、旗(区)级医院出具的B超单原件。
8、夫妻双方合影2张。
申请程序:
1、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