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 卫生计生局     生成日期: 2015-02-12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办理机构 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对象 医疗机构
申请受理条件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主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所需材料 详见正文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1103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
乘车路线 1路、2路、4路
办理电话 0477-8599941(1103办公室)、0477—2232926(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人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申请——审批通知单——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审核通过、领导审批签字(不符合条件,限期整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打印证件——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盖章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证工本费
备注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受理单位: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 

  受理地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一、审批项目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二、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 

  三、审批条件: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主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 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3.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资信证明复印件(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若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当地国资委出具的证明)。 

  7.提交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8.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六、法定期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整改时间)收费项目:无 

  七、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477-223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