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来源: 文广局     生成日期: 2015-06-26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办理机构 康巴什新区文广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文件规定;
办理对象 向全社会公开/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申请受理条件 场所、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材料;前置条件: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演员的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6.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7.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8.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4楼040B
乘车路线 1路、4路、机场1路、2路
办理电话 0477-8599898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20日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对申请人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4.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体表演团体,应当在90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