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工作程序 (一)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申请者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准备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核发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申请者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由登记管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和所填写表格。 (四)申请者将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及表格准备齐全,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者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公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申请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 明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 详细填写办法见申请表范本。 | 2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业务主管单位已颁发许可证的,请将副本复印;无许可证的,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请直接咨询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场所产权为本单位或个人所有,出具房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复印);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建房批准文件,个人出具购房合同和付款文件复印件。如场所为租借的,出具租借合同、协议或产权所有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租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 4 | 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是指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 | 5 | 章程 | 按照各所属行(事)业的章程范本制定,可打印。章程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