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
四、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表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
各盟市、旗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受理本区域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3.审查决定
各盟市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许可,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各盟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无有效期规定。
十、法律效力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二、年检年审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检年审。但每年必须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十三、行政复议权利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