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初审转报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执行)第182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9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内商建字〔2013〕490号)第三条 按照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转型发展的原则,自治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下放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宜的通知》(内商建字〔2013〕1126号)。
办理对象:企业
申请受理条件:1、符合当地盟市二手车鉴定评估发展规划; 2、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3、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 5、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6、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办理机构:商务局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审核材料
三、批复:决定是否设立
四、办结:打印核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企业到市商务局领取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本地区已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运行情
2、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受理后原件退回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4、已注册企业增加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8、公司章程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康巴什新区城市服务中心203办公室
乘车路线:1、4路公交车,城市服务中心下车
咨询电话:0477—8595794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备注:初审转报鄂尔多斯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