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康巴什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窗口
受理地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一、审批项目名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二、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
三、审批条件: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主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 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3.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资信证明复印件(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若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当地国资委出具的证明)。
7.提交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8.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六、法定期限:45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整改时间)收费项目:无
七、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477-223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