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和章程;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设施设备: (1)歌舞娱乐场所: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2)游艺娱乐场所:场所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3.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图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