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初审转报
办理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第7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印发<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说明>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盟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对象:企业
申请受理条件: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资格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企业
办理机构:康巴什新区商务局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审核材料
三、决定:决定申请是否通过
四、转报:将通过审核的企业资料转报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所需材料:1、变更前《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3份)
2、变更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变更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4、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2份
5、变更后《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3份)
6、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7、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8、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2份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康巴什新区城市服务中心203办公室
乘车路线:1、4路公交车,城市服务中心下车
咨询电话:0477—8595794
办理时间:工作日
备注:初审转报鄂尔多斯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