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发票代开——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 | √ | | |
4 | 身份证明 | | √ | | √ | |
5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6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7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 | √ | | |
8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 √ | | √ | |
9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10 |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 | √ | | √ | |
11 |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复印件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报送条件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
5.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申请开具金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小额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理地点: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申报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对纳税人申请开具的发票属于需预缴税款的,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发票代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一、业务概述:
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可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代开。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3 | 完税凭证 | | √ | | √ | |
4 | 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 √ | | | √ | |
5 | 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 √ | | √ | | |
6 | 居民身份证 | | √ | | √ | |
7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 | √ | | |
8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9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 | √ | | |
10 | 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其他资料 | | √ | | √ | |
11 | 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其他资料复印件 | | √ | √ | | |
12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销售其所有的不动产;
2.完税凭证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有未抵缴完的发票预缴税款且纳税人提供该完税凭证的;
3.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销售其所有的不动产;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销售其所有的不动产;
5.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其他资料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存在差额缴税时;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异地销售不动产时。
三、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申报信息,征收税款;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发票代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一、业务概述:
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可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代开。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 | √ | | |
4 | 完税凭证 | √ | | | √ | |
5 | 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 √ | | | √ | |
6 | 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 √ | | √ | | |
7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8 | 居民身份证 | | √ | | √ | |
9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 | √ | | |
10 |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 | | √ | | √ | |
11 |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 | | √ | √ | | |
12 | 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劳务时;
2.书面材料的报送条件为无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的;
3.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
4.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与书面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必报其一。
三、办理地点: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录入申报信息,征收税款;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纳税人已按申报单上的税额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将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发票发售——发票票种核定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3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 | | √ | | |
4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5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
6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外埠纳税人;
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变更领票人的纳税人;
⒋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三、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0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无。
l 发票发售——发票领用
一、业务概述: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
2 | 数控CA盘 | | √ | | √ | | |
3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4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数控CA盘的报送条件为领用自开机关发票的纳税人;
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经办人发生变更时提供。
三、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0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4.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5.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一、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3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 | | √ | | |
4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5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三、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0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无。
l 临时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业务概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 | | √ | | | |
2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
3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 | | √ | | |
4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5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三、办理地点:
报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0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5.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无。
l 发票验旧
一、业务概述:
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
2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 | √ | | | √ | | |
3 | 存储介质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存储介质的报送条件为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
三、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0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