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一、业务概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⒊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⒋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 | | √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 | √ | |
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 | | √ | |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 | | | √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 √ | | |
6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 | | √ | | |
7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 | | √ |
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 | | | √ | |
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 | | |
10 |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 | √ | | |
11 |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 | | √ | | √ | |
12 |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⒉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
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改组改制企业。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政务中心设立登记窗口。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2232933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4.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⒈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⒉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⒊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⒋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 | √ | | √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 | √ | |
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 | | √ | | |
4 | 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 | | | √ | |
5 | 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 | | |
6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 √ | | √ | |
7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 √ | | |
8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 | | √ |
9 |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⒉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⒊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政务中心设立登记窗口。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2232933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4.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临时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⒈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⒋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 | | √ |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 | | | √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 | |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 √ | | √ |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居民身份认定书 | | √ | | √ | |
|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 | √ | √ | | |
6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 √ | | √ | |
7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 √ | √ | | |
8 | 项目合同或协议 | | √ | | √ | |
9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⒉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⒊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政务中心设立登记窗口。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2232933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
4.当场打印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注销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⒈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⒉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⒊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⒋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 | | √ |
3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 | | √ |
4 | 其他税务证件 | | √ | √ | | √ |
5 |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
6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 | √ | | √ | |
7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 √ | √ | | |
8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 √ | | √ | |
9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 | √ | | |
10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文件 | | √ | | √ | |
11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文件复印件 | | √ | √ |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 | √ | √ | | |
11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 √ | √ | | |
12 | 数控CA盘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⒉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⒊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⒋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⒎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⒐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
10.数控CA盘的报送条件为自开发票纳税人。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打印《税务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4.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5.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6.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八、收费情况:无。
l 变更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提供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核销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 | √ | √ | | √ |
3 | 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 |
4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 | | |
5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 √ | |
6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报送条件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⒉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 :无。
l 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 | | | √ | |
3 | 发票领用簿 | | √ | | | √ | |
4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⒈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⒉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复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4.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4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 √ | | | √ | | |
5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6 |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 | √ | | | √ | | |
7 |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 √ | | √ | | | |
8 |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 | √ | | | √ | | |
9 |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 √ | | √ | | | |
10 | 建筑施工合同原件 | √ | | | √ | | |
11 | 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 √ | | √ | | | |
12 | 中标通知书 | √ | | | √ | | |
13 |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 | | √ | | | |
14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 √ | | | √ | | |
15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 √ | | | |
16 | 开工报告原件 | √ | | | √ | | |
17 | 开工报告复印件 | √ | | √ | | | |
18 | 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6-9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10-18项为建筑安装企业报送资料。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
2 | 《外管证缴销(续开)申请表》(一式二份) | √ | | √ | | | |
3 | 已开具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 √ | | √ | | | |
4 | 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 √ | | √ | | | |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4 |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 | √ | | | √ | | |
5 | 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 √ | | √ | | | |
6 | 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 | | |
7 |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表》一式三份 | √ | | √ | | | |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4.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 | | √ | | | |
2 |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 |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领用经营地发票的。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税务人员核对资料,发现有下列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1)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的;
(2)纳税人存在欠缴税金的;
(3)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的;
(4)纳税人存在未解除的发票担保信息的;
(5)纳税人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纳税人不存在未尽事宜的,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申报纳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从管户注册、税种核定当月起须开始进行纳税申报,不论有无收入均应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期限及内容如下:
⒈在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之前,您单位均应申报税务机关为您单位核定的营业税及其附税;
⒉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您单位应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⒊在每月15日之前您单位必须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您单位的所有员工所有应税收入均应进行明细申报;
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⒌对于企业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将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⒍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送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领取) | √ | | √ | | | |
2 | 会计报表 | √ | | √ | | | |
三、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康巴什新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五、联系电话:04778397681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申请并提交资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情况:无。
l 上述事项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
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
l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