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逐步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特殊专业人才等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相关规定,结合康巴什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本级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管理、统筹分配、阶梯收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康巴什新区本级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1.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2.具有新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新区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城镇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持有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廉租住房住户享受新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2-5人)的方式申请,申请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新区户籍或持有新区居住证(含暂住证)的,年满18周岁,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公布数据为准,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新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未转让住房。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新区有营业执照并提供缴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4.新区退休人员;
5.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6.市、新区两级政府及企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新区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康巴什门户网-住建局页面-保障性住房信息专栏下载申请表(http://www.kbsjsj.gov.cn/syzx/zfbz1/)。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新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新区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新区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需出具单身证明。
3.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新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5)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1)在新区无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由房屋权属部门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2)新区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新区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相关证书;
(3)复转军人提供复转证;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5)民政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与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申请人持《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且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三)复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复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合格,且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在康巴什门户网-住建局页面-住房保障板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康巴什新区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配租实行轮候排序和公开摇号的办法,根据现有房源对照申请人员的家庭人数情况分配,2人以下(含2人)配租3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35—60平方米的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60平米以上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摇号配租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通过摇号进行配租。配租过程接受新区监察部门监督。
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大学生、转移进城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及因撤乡并镇需要陪子女进城读中小学的农牧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七)签订合同
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康巴什新区住建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 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应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新就业人员继续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禁止二次装修、转租、转借、转让,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禁止损害住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康巴什住建局会同康巴什发展局、康巴什财政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康巴什管委会同意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收支按照《康巴什新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如不按时办理续租申请手续,将视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租赁家庭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租赁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家庭或人员应退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合租的;
(三)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改变居住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或非法活动等的;
(四)租赁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五)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七)获得其它形式住房的;
(八)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九)承租人应每年向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一次家庭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相关利害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新区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完善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新区管委会于2013年印发的《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康巴什新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康新管发〔201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