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族成分更改申报 |
办理机构 |
民族办 |
办理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关于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分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2010 〕7号) 第六条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人口信息管理要求,按照户口登记主项变更审批程序,经旗、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人口信息网上民族登记项目。未经旗县(市、区)、盟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自治区民委备案批准和盟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
办理对象 |
社会公开\未满20周岁鄂尔多斯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
申请受理条件 |
1.年满二十周岁以前,父母或养父母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
所需材料 |
1.更改人父母、更改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户主页,更改人及其父母,随改人父母)结婚证(更改人父母双方)更改人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及原件。
2.申报表、申请书、户籍证明都需原件。 |
办理地址 |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333 |
乘车路线 |
乘坐1路、2路、4路公交车,在管委会下车 |
办理电话 |
8399373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程序 |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材料和申报报告,一并报送市民委法制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备注 |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