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更正出生日期 |
办理机构 |
康巴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心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康巴什新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办理对象 |
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人员 |
申请受理条件 |
出生日期登记错误 |
所需材料 |
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户口证件(资料)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以上手续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 |
办理地址 |
康巴什新区康宁路西侧(中心公园北门) |
乘车路线 |
乘坐1路公交,在中心公园站下车 |
办理电话 |
0477-2261262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程序 |
居民现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居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但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户口证件(资料)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材料的,不予办理;因犯罪曾被判刑或正在服刑、接受审判、刑事案件调查的,不予办理。
原始户口证件(资料)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持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材料办理。
(二)干部的出生日期。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
当事人持以上手续及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申请表(户政中心领取)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再到户政中心,并经分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更正。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