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
〔分户〕年满十八周岁,有合法稳定住所需分户的人员,根据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一)户内因婚姻等变化要求分户的家庭户人员,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办理分户。
未征地、移民或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地区户籍人员因婚姻等变化要求分户的,可按原规定在原户籍地址(社)新增户序号办理分户。已分户到城镇地区的,将其原农村地址备注到居民户口簿其他地址一栏内。
(二)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或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将对方户口迁出。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及时通知持原居民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三)户内因婚姻等变化要求分户的集体户口人员,可凭房屋所有权等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不予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