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有一方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且参加鄂尔多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视为参保,并享受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待遇,但父母亲必须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携带新生婴儿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出生后3个月内未办理的,不予享受相关待遇。
二、待遇申报办法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生儿因病住院治疗的其亲属须于3个工作日内携带诊断书、父母一方户口本(鄂尔多斯)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三、待遇申报所需材料
待遇申报时需携带病例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原件、诊断书原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参保手册。
注:
1.新生儿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缴费等相关事宜,出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的,不予享受相关待遇。
2.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设等待期,报销标准与办法与其他参保居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