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一孩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接到的《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最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