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查阅,也可以到政务大厅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三)申请的提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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