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进行分类排序,申请同一小区住房的申请人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分房。
第二条 轮候库内轮候人员达到该小区公租房总套数的10%时,停止受理该小区公租房申请。
第三条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每半年对轮候库人员进行工作、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核。
第五条 轮候库人员进行房屋分配前需进行资格再审核。
第六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由公共租赁住房审批部门登记并发放。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第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顺序的唯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
第九条 在取得轮候号码后申请人如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条 轮候申请人一旦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其在轮候库中的所有轮候号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轮候库人员及排号顺序将在康巴什新区住建局门户网站住房保障板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