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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售方式
第一条 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出售。符合条件的已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二章 出售房源
第二条 政府出资建设、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一个项目出售量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50%。
第三章 出售对象
第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每个家庭和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转移进城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及因撤乡并镇需要进城陪读的农牧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恶意拖欠房租、私自转租、转借等违反《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六条 按照增租控售、利润不超过3%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被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
第七条 社会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由有关部门提出指导价,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
第五章 已出售公租房产权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购买价格,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有限产权70%归购买人所有,30%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 申请人应与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十条 申请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方可转让或者出租。权属变更交易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缴纳实际成交价款的30%,取得全部产权。
第六章 出售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销售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发布出售房源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批表》。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无房证明(由房屋权属部门出具);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康巴什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示
审核通过后,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交费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人需一次性付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申请家庭持交款证明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产权单位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并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或合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的出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售房款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住户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面积的住户,在取得完全产权前,须进行年度复审。房屋买受人应每年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一次家庭住房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该公共租赁住房,且该家庭所有成员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康巴什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