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预算单位、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2017年新区各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中标产品及有效期限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至2017年旗区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16〕65号)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执行的实际,确定2017年新区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如下:
采购项目 | 采购品目 |
1.电器设备 |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
2.摄影摄像器材 | 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镜头 |
3.办公自动化设备 |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
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 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
5.通用软件 |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
本次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了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见附件1、中标产品品牌见附件2)。
本次协议供货执行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仍需事先落实采购资金,按照《新区政府采购流程》办理。
(二)为了保证协议供货的有效实施,2017年我们按项目预算金额实行分段管理:
1.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采购人事先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询价,经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按《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要求进行采购。
2.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通过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二次询价,并由采购中心填报“二次询价采购结果确认单”(附件3),采购人凭“二次询价采购结果确认单”与中标协议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附件4)。
3.在政府采购中心二次询价过程中,协议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产品信息库最新公布的最高限价(最低优惠率),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当协议供货产品的配置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即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属非标配产品时,要通过采购中心分解产品构成原件价格,确定非标配产品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协议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供需双方要填制“协议供货验收单”(附件5)。
(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程序按照现行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二次询价结果确认单”、“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是单位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材料。
三、协议供货执行的有关事宜
(一)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办公自动化产品,如遇到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以外的办公自动化产品的,要报经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若遇到中标产品市场统一零售价格降低,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应相应下调。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协议供货产品信息库”公布产品配置和价格信息,并及时更新反映协议供货产品的最高限价,为采购人查询提供方便和服务。
(三)“二次询价结果确认单”、“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是协议供货项目的重要文本文件,各采购单位应认真填写,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应商违约时,应按照协议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协议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四)各采购单位应注意维护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协议供货的监督检查
(一)新区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或协议供应商违反协议条款和有关规定,可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相关事宜的解释工作。
附件:
1、2017年度康巴什新区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表及相关信息
2、2017年度康巴什新区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品牌
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二次询价结果确认单》(样本)
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样本)
5、《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验收单》(样本)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