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2)《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3、实施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承办机构:科技服务和管理科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自治区、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自治区、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
(5)在科技项目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科技服务和管理科
服务电话:8595810
监督电话:8595807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