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康巴什新区范围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重污染天气类型
康巴什大气重污染主要来源于汽车尾气排放、建筑扬尘以及沙尘暴天气。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等。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工作原则,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逐步形成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格局。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康巴什新区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副主任
成员单位:宣传部、管委会办公室、监察局、环保局、统筹办、发展局、教体局、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住建局、公用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市交管支队康巴什新区大队、园林局。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新区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负责指挥、督查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负责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1预警监测组
由环保局、统筹办组成。负责康巴什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环保局牵头,发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发展局、住建局、公用局、行政执法局、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施工源控制组:由行政执法局牵头,建设局、国土局、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 医疗防护组
由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大学、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牵头,管委会办公室、发展局、环保局、统筹办、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负责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负责宣传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管委会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局:负责康巴什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统筹办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统筹办: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发展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大学、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交管支队康巴什新区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园林绿化事业管理局:负责督促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报
环保局与统筹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各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新区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1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重度(II)、严重(I)两个级别(见附件2),I级为最高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15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72小时以上,或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48小时以上,环保局、统筹办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宣传报道组发布信息公告:
(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2)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建议患有哮喘病、呼吸道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以及婴幼儿、老年人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外出佩戴防护性口罩;
(3)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使;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大气重污染警报解除。
2.污染控制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利气象条件和首要污染物采取以下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3)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部分公务车辆;
(4)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严禁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3.医疗防护组通知大学、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4.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大气污染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范围,以及不同特征污染物,分类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报应急指挥部。
4.2.2 I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发生I级大气污染,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各工作组组织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1)火电、水泥等重点排污单位采取控制污染工序、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燃煤锅炉设施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新区使用监管,禁止高硫份和高灰份的煤炭运入;加强新区内环境执法监管,要求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2)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施工作业;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3)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
(4)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5)统筹办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2.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监督落实。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重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发生大气污染后,由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应急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积极开展大气重污染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研发配备个人大气污染防护器材,为应对大气重污染提供技术保障。
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年1次。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大气重污染分级
3.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大气重污染由低到高划分为重度(Ⅱ级)、严重(Ⅰ级)二个级别。
级别 | 空气质量指数(AQI) | 延续小时数(h) |
严重(I级) | AQI>300 | h>=48 |
重度(II级) | 201≤AQI≤300 | h>=48 |
AQI的计算为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的日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