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指导重点污染企业建立健全“一企一档”。
第三条 依法对新区内任何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负责新区内第三产业环保前置审批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负责新区内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排污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新区企业拒付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工作。
第七条 负责环境污染纠纷及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环境应急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新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协调跨地区环境问题。
第十条 负责对新区内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三同时”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康巴什新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负责新区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资料递交工作,负责入库项目的落实。
第十四条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新区生态状况评估。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局内政风行风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配合在线监控中心做好在线监控设施的现场核查、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营单位(第三方)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管委会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大队长:马水英。副大队长:刘雨诗、范小龙。
工作人员:魏玮、刘证宇、鲁恒、梁英、张波、王峰、张平、乔政旋、马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