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苗:
身份证号码:150302198707052516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铁路东村
我局于 2016 年 12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 2016年12月12日上午9点左右,私自将一部分建筑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其中包括木板、木方、塑料等。
以上事实有12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6〕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时效期内你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
2. 罚款伍佰元(5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