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3962613532
地址: 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 赵斌
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水不能及时进入厂区,污水溢出污水管网从雨水篦子外排,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6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 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8月30日向我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单位作出如下答复:
1.污水外溢的原因是你单位未及时进行抽水而导致高峰期污水不能及时进入厂区而发生外溢。
2.据了解,你单位附近的污水管网长期有污水存放,并且液位很高,你单位未及时进行抽水处理。
3.康巴什排水管网雨污合流问题和该案件并非有直接联系,不能作为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
2. 罚款壹万贰仟零叁拾玖元整(12039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