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环罚字〔2017〕1号
许文贞阻燃泡沫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6411122440
地址: 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贞
我局于 2017 年 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村达尔罕壕六社建设一个阻燃泡沫厂,包括一台发泡机、一台成型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燃煤锅炉等设备,临时储存苯乙烯、煤炭等物料,未办理环评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5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 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6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6月28日许文贞阻燃泡沫厂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2日对许文贞阻燃泡沫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料及成品清除出厂区,经开会研究决定降低罚款额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康巴什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明细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 ;
2. 罚款柒万元(7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