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环罚字〔2017〕2号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城康和人家乡土菜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15069100030027
地址: 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燕北飞
我局于 2017 年 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环境噪声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8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8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噪声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
2.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