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环罚字〔2016〕8号
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36109439F
地址: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 李瑞江
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康巴什新区京能热电公司东北侧建设一处临时站 点,包括一座沥青混凝土站、一座灰土站、一座混凝土站及临时物料堆场,未办理环评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10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 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时效期内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和《康巴什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明细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 ;
2. 罚款叁万元(3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