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康环责改字〔2016〕6号
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003962613532
地址: 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 赵斌
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康巴什新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10月12日、10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 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环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三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环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