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康环责改字〔2016〕4号
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36109439F
地址: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 李瑞江
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康巴什新区京能热电公司东北侧建设一处临时站点,包括一座沥青混凝土站、一座灰土站、一座混凝土站及临时物料堆场,未办理环评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10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 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