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5【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要求,结合康巴什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售方式 

  第一条  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出售。符合条件的已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章  出售房源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一个项目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 

  第三章  出售对象 

  第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对于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有恶意拖欠房租、私自转租、转借等违反《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受理购买申请。 

  第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转移进城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及因撤乡并镇需要陪子女进城读中小学的农牧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六条  按照增租控售、利润不超过3%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统计、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 

  第七条  社会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由有关部门提出指导价,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 

  第五章  已出售公租房产权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家庭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须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 

  第九条  个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付清房款5年后,方可转让或者出租。权属变更交易时,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向政府上交实际成交价款的30%,可取得全部产权。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  申购人应与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六章  出售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销售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将可出售房源的销售公告在康巴什新区门户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批表》。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无房证明(由房屋权属部门出具);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康巴什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示 

  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将在康巴什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康巴什新区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交费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人需一次性付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申请家庭持交款证明到公共租赁住房主管产权单位签订《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并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或合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的出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售房款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住户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面积的住户,在取得完全产权前,须进行年度复审。房屋买受人应每年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一次家庭住房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该公共租赁住房,且该家庭所有成员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康巴什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电话:0477-8595808 E-Mail:kbsweb@ordos.gov.cn
蒙ICP备11002510号  技术支持: 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