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及其新旧对比,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件,不管是施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习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次《条例》的发布,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