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进和发出的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由综合办公室按密级进行登记,他人不得代收或拆封。个人收到外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交综合办公室清点登记,不准私自保存。
二、秘密文件由专人单独传递运转,按阅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未经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乱翻乱阅,阅文者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里或公共场所。不得扩大秘密文件传阅范围。
三、秘密文件的承办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秘密文件。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传办秘密文件。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不得擅自复印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五、不得通过撰写文章、著书、网络、接受记者采访等任何方式泄露、谈论秘密文件内容。
六、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外借。不在社交活动、考察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七、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搞、缮印、校对由专人负责,严禁无关人员翻阅。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
八、对于处理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根据要求,需退还的应按规定时间清退,有保存价值的按规定整理、登记归档,专柜妥善保管。带有秘密文件内容的废纸、草稿均要妥善处置,不得泄密。
九、要销毁的秘密文件、资料,要专门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